每次出國都會補貨美妝產品,或是幫親友購入的姊姊妹妹們注意了!衛福部公告,「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意思是,從國外帶回規定數量內的化妝品,不需申請查驗登記。
這項草案在 2018 年 11 月即已發佈於公共政策參與平台網站,當對於草案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公告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台灣許多網民喜歡在網上長篇大論,發表自己的觀點,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政府早已建構公共政策參與平台,開放一般民眾提出想法、參與討論、共同監督。對公眾事務有參與熱情的人,多加善用。
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602920號公告訂定,制定了「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公告內容連結請按此
公告內容指出,國外購入保養品/化妝品,帶回屬於個人自用者,每一種最多十二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不得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在規定數量內,不需申請查驗登記,但是禁止供應、 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
建議搭配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出入境須知」的公告閱讀,其中有針對「攜帶超量特定用途化粧品(保養品)者」的說明內容,引用如下:
說明五、特定用途化粧品
(一)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3項及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規定,旅客以供個人自用目的攜帶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用途化粧品(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粧品,原稱含藥化粧品)者,每種至多12瓶 (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不得超過36瓶 (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二) 依行政院衛生署衛藥字第84030835號公告: 「玻璃安瓶(AMPOULE)容器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故進口化粧品包裝如為玻璃安瓶(AMPOULE)容器者,不得進口。前揭玻璃安瓶包裝,係指「一體成形」、「折斷式」之「玻璃密封」容器。惟考量部分民眾因個人自用之需求,旅客自行攜帶或自國外寄送(郵包、快遞)輸入該類化粧品,得填具含藥化粧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及併附相關資料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專案輸入,惟該類化粧品限供自用不得販售。申請書得於該署網站查詢之化粧品業務專區/表單下載。
因此,自己要買來囤貨使用,或是幫親友代購化妝品與保養品時,別過度失心瘋買超量,一個身體一張臉,能擦的很有限啊!